普法专栏|保险真的“保险”吗?

免费手机卡  分类导航  正规手机卡 保险购买在文章最后边

普法专栏|保险真的“保险”吗?
都说保险易买难赔

相信很多已经购买

或即将购买保险的人

都有这样的担忧

那保险到底买不买?

遇理赔难问题

又该如何维权

让小徒带你

学一学这个案例~

案例故事

不久前,保先生自己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期间,保先生生病住院。经医院诊断,保先生患重症肺炎,混合性休克症状,同时被诊断为急性肾功能损伤等症状。

出院后,保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类型为重大疾病。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其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不构成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保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余万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就此进行充分提示说明的,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保先生患有重症肺炎且出现了混合型休克症状,但保险公司未就原告患有的疾病是否符合合同预先拟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危重型急性肺炎相关条款进行举证,也未事先就该条款向原告履行告知或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保险不同于其他商品。对于投保人,在购买相关保险前应该详细了解投保险种、保障范围,做到审慎选择。

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核准合同中的重点条款、投保须知、免责事项等内容,对不明白的内容要向保险销售人员了解清楚,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等。

当投保人面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理赔障碍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详细告知合同条款、免责事由等,并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能避重就轻选择性告知。

摘自微信公众号: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 ,作者:小徒

(0)
上一篇 2023年7月31日 上午1:15
下一篇 2023年8月1日 上午3:38
微信和手机号:15336443757,保险购买在文章最后边,所有保险产品,在投保之后,邮箱里都会收到电子合同。大家可以拨保险官方电话,进行信息查询并验证保单真伪。如果发生疾病或意外状况需要进行出险理赔,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全程进行协助理赔。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手机:15336443757
微信:hugongteyao
邮件:wangxian3721@qq.com

微信二维码

分类导航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